会计从业资格证取消,《会计法》政策有何变化?

发布时间:11月15日    文章来源:江苏成教网

       2020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会计法》的修改,确定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那么具体作出了哪些修改呢?

 

会计法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
 
  1.1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1.2将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1.3将第四十条第一款(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删去第二款。
 
  1.4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5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证考试取消了,怎么评定是否具有从事会计行业的能力呢,现在正值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之际,赶快抓住机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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