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师承最新政策,中医师承国家15号令
发布时间:05月25日 文章来源:江苏成教网
中医师承2020最新政策有哪些?
关于山西省2020年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考试的公告内容:
国家首批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中规定:对于中药,中医类别医师应根据《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中药饮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遵循中医临床基本辨证原则开方使用。其它类别的医师,如果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中关于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规定,可开中药饮片处方或中成药处方。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考核报名公告》由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实施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只作为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不作为临床执业的依据。此次考试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四川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进行的考试。参加此次考试的考生必须仔细阅读考试须知,并签字确认。
因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不具有执业资格,只能作为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报名依据。
但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人员,可以申请开出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明确规定:
1.2020年,无证医生被取缔,非法医生被列入刑法。
2.2020年,所有农村医生取消注册,由中医专业医师资格和农村全科助理医师代替。
3.社区中医诊所复盖率应达到80%-85%
但是国家决定发展中医,放开民考,不看学历,看疗效。只需取得中医专业医师资格,即可独立开设诊所,拥有独立处方权!为解决更多中医职工出港问题,国家开通了绿色通道,并于2017年底发布了《中医医术专家医师资格考试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15号令)。
关于中医师承15号令细则
暂行管理方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二是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经过多年的实践,医务人员的确有专业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工作登记,适用于此方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实有专家医师资格审查和工作管理。
省中医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具有专家医师资格审查的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具有专家执行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方法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实有专家医师资格审查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区、市、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的确有专家医师资格审查机构的申报、初审和复审,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的确有专家的日常管理。
第是审查申请。
第4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经过多年的实践,医学确实有专家,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学确实有专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医师资格审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与教师连续学习中医5年,对某病证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教师评估。
(2)由至少2名中医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导师。
经过多年的中医医术实践,申请医师资格审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医疗起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实践活动5年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前从事中医实践活动5年。
(二)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得到患者的认可。
(3)由至少2名中医执业医师推荐。
第7条推荐医师应为推荐人长期临床实践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专业中医类执业医师。
第8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教师应当具备中医类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备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教师同时带学徒不超过4人。
符合本方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向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第10条申请参加中医医疗专家医师资格审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风格的《中医医术确实有专家医师资格审查申请书》
㈡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中医学专业综述包括医学基本内容内容和特征描述、适应证或适用范围、安全性和有效性描述,以及医学专业确实有效的相关信息。
(四)至少有两名中医工作医生的推荐信息。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应当向教师提供学习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与教师连续学习中医5年以上的证明资料,以及指导教师发行的与教师学习状况的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经过多年的中医医学实践,还应当提供医学起源的证明资料、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的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委员会发行的中医实践活动5年以上的证明书,或者至少10名患者的推荐证明书。
第11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设区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复审合格后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提交的资料,公布符合审查条件的人员、指导教师和推荐医生的信息。申请人在临床实践中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申请资格。
第3章审查发行证明。
第12条中医医术确实有专家医师资格评定实施专家评定方式,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疗实践资料评定、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评定。专家人数必须超过五人。
第13条评估专家应当对参与评估的人使用中医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和预防措施。根据参与评估的人使用的中医技术方法,分为内服药和外治药两种。
第14条内服方药类评价内容包括医学起源或继承脉络、医学内容及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医基础知识及药物安全等。
评估程序分为医学专业陈述、现场问答、诊断技能操作、现场识别等。
评估专家应以参与评估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为中心进行安全评价,根据风险点评价相关药物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15条外治技术类评估内容包括外治技术相关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和安全风险预防管理方法及措施等。
评估程序分为医学专业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评估专家应以参与评估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为中心进行安全评估,根据风险点评估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及有效防范措施等外用药物中含有毒性中药的,还应评估相关中药毒性知识。
第16条治疗方法以内服为主,配合外治技术,或外治技术,配合中药,应增加相关评价内容。
第17条评估专家根据参与评估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分析评估相关病证疗效评估的重要因素,提出问题,现场评估其医术专业效果。如有需要,可通过实地考察等方行评估。
第18条综合评价后,评价专家对参与评价者作出评价结论,确定了实施活动中可以使用的中医技术方法和具体病证的范围。
第19条通过审查的,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业)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加强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基础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药技术相关感染预防管理指南、感染预防管理基础知识和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培训,提高执行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是审查组织。
第二十一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加强审查组织领导,完善审查制度,加强审查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管理审查,确保审查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22条省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的确有专家医师资格审查,审查时间应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23条省级中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医术专家资格评估专家库。评估专家必须同时进行。